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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社保代理公司提醒您試用期員工也要上社保
很多人都不清楚在試用期的時候單位應不應該給員工繳納社保,其一也是由于對勞動法的規定不夠了解,其二可能是因為單位說了試用期不繳納,所以員工以為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那么單位必須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嗎?泰安社保代理公司給你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因此,企業為試用期員工辦理社保是必須的。如果企業不給試用期員工辦理社保的話,會承擔以下后果。
1.試用期不交社保,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一旦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齡的經濟補償成本。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只要不追究單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單位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種情況,員工辭職,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還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其中,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就屬于此種情況。在單位工作沒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以此類推,干的工齡越長,補償越多。
2.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所以社保機構是不進行任何理賠和補助的。這部分損失,將轉嫁到企業身上,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等一系列的賠償。
3. 關于試用期社保問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約定雙方一旦訴諸法律,還是要按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泰安社保代理公司提醒大家,還是要及時給試用期員工辦理社保的。